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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居委会******室,现住三亚市海棠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无牌号车架号为“00****”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23国道陵水英州镇往三亚海棠区藤桥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亚海棠区223国道南田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黄某甲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黄某甲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2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核查,黄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查获经过照片及抽取血样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犯罪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卓上晶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已被取保候审,居住在三亚市海棠区**队,联系电话1890761****、1397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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