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2时20分许,黄某乙驾驶冀J*****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董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董沈线**KM+**M沧县**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被告人黄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的冀J*****号荣威牌小型轿车相挂,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甲与黄某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黄某甲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血样及试管照片、人员详细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办案说明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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