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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7********,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汽车座椅电镀有限公司职工,住如东县**镇**路**局宿舍楼**幢**单元**室(户籍地如东县**镇**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于1987年12月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1月21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G****号小型轿车(未检验),沿如东县掘港镇东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掘港高级中学门前路段时,先后与缪某某驾驶的苏F2****号小型轿车、柳某某驾驶的苏F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事故,致三车局部受损。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5mg/100ml。

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停留现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缪某某、柳某某损失共计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缪某某、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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