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3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K11****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蛟山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山区义桥镇蛟山村(高山头)**号左转弯的过程中,与路口西北侧陈某某家中房屋围墙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指使他人驾车回到现场顶替其投案,后被民警查获。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血样流转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款,收据,谅解书,照片,证人陈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吉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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