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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望谟**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某某,住望某某**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由望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望谟广电大楼背后“**人家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租用黄某乙的贵E****7小型越野车从该餐馆行驶到望某某交警大队路口时,被望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含量为92mg/100ml。22时许,查获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甲带到望某某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于20日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4月28日,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甲抗凝血液(编码:X918243)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1.78mg/100ml,被告人黄某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据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社区矫正期)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查获图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图片,刑事判决书,社会矫正宣告书;证人黄某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罚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但被告人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黄某甲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大黻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望某某**街道办**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5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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