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武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现年30岁,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号。因犯强迫卖淫罪,2011年11月1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8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决定,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沙堤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沙堤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18时许,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湘G*****正三轮摩托车从慈利县阳和乡往武陵源方向行驶,在铁厂村三岔路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检查点接受检查时,因被别人察觉喝酒,内心发虚,想逃避检查,便猛地加油门倒车,撞上了停在其后方等待检查的周某某驾驶的湘G*****小型轿车,造成湘G*****小型轿车、湘G*****正三轮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甲明知撞了车仍然驾车逃离,正在现场值勤的喻家嘴派出所辅警吴某某和唐某某驾车追赶,并喊黄某甲停车,黄某甲不听,并刮擦了准备逼停其车的警车,撞到树后致三轮车熄火,黄某甲弃车逃跑,吴某某和唐某某下车追赶,至**客栈内将其抓获。经检测:案发时黄某甲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1.65mg/100ml。案发后,黄某甲积极支付周某某修车费用5000元人民币,周某某表示对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唐某某、伍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有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以上情节对量刑的调节作用,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斌
检察官助理:付小凤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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