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43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4********,壮族,大专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车号牌为桂L****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铁路派出所路段与陈某某驾驶的车号牌为桂L****0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将黄某甲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当晚抽取的黄某甲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论为:从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4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3.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826****;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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