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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1291989********族,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现居住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居楼租房(杂货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218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R****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季酒店”大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黄某乙驾驶的桂A1****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47.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系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其本人于2019年2月15日登记离婚,其与前妻生育有一子黄某丙,跟随其生活。黄某丙,2011年**年**日出生,先天性聋哑,系听力贰级残疾人,目前就读于崇左市江州区特殊教育学校;其父黄某丁,1958年**月**出生,已瘫痪卧床多年,系肢体壹级残疾人;其母卢某某,1956年**月**日出生,患有长期慢性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向公安机关供实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照顾其家庭的特殊情况,经委托江州区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可以对黄某甲适用缓刑。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芬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居民楼租房(杂货店**号),联系方式:1355751****。

2.案件卷宗壹册、光盘肆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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