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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2年10月16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没有驾驶资格,饮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经检验,属于机动车)沿广州市黄埔区田园路中心绿化带以南第三条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田园路进沧海一路东110米处时,遇田某某驾驶车尾反光标识不合格的粤B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西向东停在路过,摩托车车头撞上货车车尾左下侧,造成黄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受伤昏迷被送院治疗。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4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2.证人证言;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法规,没有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没有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2020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072****(保证人黄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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