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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县沙河镇天府村1组往沙河镇河坝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河镇赛金街泰完美服装店门口处路段时,与路边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黄某甲血液样本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公安机关到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世越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28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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