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粤L1****小型普通客车上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球岗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经司法鉴定,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甲已赔偿黄某乙,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廖文丽

                              检察官助理 张银婷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245****,保证人:魏某某,电话:1581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