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赣E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新天地农贸市场三井创作料理店对出路段时,碰撞一辆悬挂佛山39****号牌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路人报警,黄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黄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住江西上饶市鄱阳县**乡**村,联系电话1881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