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6********,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个旧市**社区**号**幢**单元**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云GJ****号小型轿车在中山路世纪广场门口处与出入口门禁系统发生碰撞,后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黄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6. 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海滨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号**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509689****;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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