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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壮族,1997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7291997********,住本市**镇**(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街**号),于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26mg/100ml)驾驶桂AQ9****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香芒路北环路路口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宁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88*******)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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