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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6********,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持已被注销的“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塔峰镇南平路交警队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4mg/100ml。经对其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血液样本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管理检验分析意见书等书证;2.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作出的鉴定意鉴定意见;3.被告人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和抽取血液样本的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持已被注销的“D”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兰生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7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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