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35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住政和县**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11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440 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朋友黄某乙等人在政和县城关某酒楼吃饭并饮酒。20时许,黄某甲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城关朝阳路朋友的公司喝茶,21时许,又驾驶该摩托车,从朝阳路前往政和县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行经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并采血。经鉴定,黄某甲被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7.3mg/1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次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采血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管理现场调查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传玉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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