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南阳镇集镇紫金药店沿汀杭路至宋记沙县小吃店,停下摩托车后与黄某乙发生打架。民警在处警时发现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黄某甲带至南阳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黄某甲血样;2.证人黄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文东
检察官助理:廖墨岚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35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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