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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1口晚23时2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闽AM****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餐厅出发,行驶至台江区**路段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4.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68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3234号;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24.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林振兴

2020年6月5

                                      (院印)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室,联系电话:1365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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