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麻某某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Q8U****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于当天20时33分许行驶至金山路与石湾北路交叉路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甲进行检测,黄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遂抽取黄某甲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19年7月1日,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甲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 06094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7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