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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河西区北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7日0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78****号两轮摩托车由化州市绿景国际花园往化州市北岸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河西西城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黄某乙驾驶的前牌为**8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受伤(黄某乙本人放弃进行伤情检验鉴定)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液检验,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7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2019年7月4日,黄某甲一次性赔偿了202500元作为黄某乙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双方达成和解,黄某乙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抓获经过;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臻荣

检察官助理:彭锦芳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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