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5********,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金寨县**乡街道**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18分,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209省道由江店往青山方向行驶,行至209省道41公里600米处,被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青山中队查获。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雯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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