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黄某丙等人在吴川市**镇***村中的一个小卖部处吃零食饮啤酒。同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GK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丁、黄某丙由吴川市**镇**村方向往***大桥方向行驶,打算去吃宵夜。同年1月31日3时40分,被告人黄某甲行车至X661线0KM+200M(吴川市*****桥***村路段)时,撞上被害人曾某某停泊在该路边的赣C3L****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尾部,造成黄某甲国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丁、黄某丙无责任。
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车上路,撞上曾某某的赣C3L****号重形特殊结构货车,造成黄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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