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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队(以上为自报)。2019年5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粤J45****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我市小榄镇**路**大道路口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6*******)。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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