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南阳镇日新村家中出发到黄某乙家中(位于上杭县**镇**村**路**号)饮酒,酒后载黄某乙至南坑村南坑工业园区再次饮酒,后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摩托车到南坑小区集资房返回工业园区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证人黄某乙、胡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6.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8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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