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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甲联系在上海的表姐李某甲(另案处理),两人商量,由李某甲负责安排嫖客,由被告人黄某甲负责介绍妹子并带到上海从事卖淫活动,谈好妹子每卖一次卖淫就给黄某甲6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就介绍傅某某(2005年1 月24日出生)去上海从事卖淫活动,并拍了傅某某的照片给李某甲过目,得到同意后,黄某甲将自己和傅某某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通过微信发给李某甲订机票,同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和傅某某乘坐飞机从长沙黄花机场出发至上海虹桥机场下机,李某甲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万里真金苑小区门口负责接应并为两人安排食宿。傅某某在上海期间,分别于同年5月18日晚、5月23日、5月25日先后三次由李某甲负责安排嫖客、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将其接送至卖淫地点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从上海回到平江继续介绍妹子从事卖淫活动,于6月1日和6月2日介绍单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黄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三人去上海从事卖淫活动,并和在上海的李某甲联系好,将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通过微信发给李某甲准备预定6月4日去上海的机票。

2020年6月3日上午,平江县瓮江派出所民警在浯口镇浯口大酒店8616号房间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傅某某、单某某、李某乙和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晖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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