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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黄某乙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黄某甲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楼房**号,于2012年黄某甲加因犯抢劫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经减刑后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加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黄某乙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黄某甲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加在普宁市流沙中华新城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一摆摊卖刀具的新疆籍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支自制仿64式手枪及两颗子弹,后一直藏在黄某甲加位于普宁市南街道泗竹埔村辉苑十四楼的家中。2019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加带此支手枪应朋友邀请来到普宁市流沙南街道“天天渔港”大酒店“TT98”酒吧大厅K101台喝酒,至12月5日凌晨4时许,黄某甲加为朋友炫耀,黄某甲加在该酒吧大厅拿出手枪时走火。随后黄某甲加驾驶汽车载一起喝酒的被告人黄某乙回家,在车上黄某甲加将其身上的仿制64式手枪(枪内有一颗子弹)交给黄某乙保管,黄某乙同意后将手枪和一颗子弹藏在普宁市南街道泗竹仔“德安家园”5栋中梯202房间其宿舍的天花板上。破案后,上述手枪和子弹已被扣押。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送检的枪形物为自制仿64手枪,具有枪支性能;送检的弹形物为自制子弹,具有弹药性能;送检的现场弹壳是送检的枪形物所击发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视频截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勘查笔录;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6.证人聂某某陈某甲婷、柳某某蓉刘某甲、黄某丁、黄某戊、刘某乙剑、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黄某甲加、黄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开设赌场罪

2019年9月8日晚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加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老学校对面其老厝内开设“吓K”赌场供人赌博抽头牟利(俗称抽水),并雇用同案人黄某己(已判决)在该处帮工负责抽水,每晚给黄某己人民币200元至300元的报酬。至2019年9月10日晚,三晚共“抽水”牟利约6300元。2019年9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案人黄某己及赌博违法人员杨某甲、黄某庚等6人(均已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现场被查获赌资3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检查笔录;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3.证人黄某庚、杨某乙涛、陈某乙佳、黄某辛鑫、杨某甲、刘某丙明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加及同案人黄某己的供述;5.同案人黄某己的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加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检察官助理:黄某壬

(院印)

2020年5月27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及判决书1份共2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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