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2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8********,瑶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路**号*层里侧一房间,通过贴标签假冒制作**公司多个商标的光纤模块并进行包装,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2019年8月7日,民警接举报后查获黄某甲上述制假场所,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缴获假冒**公司光纤模块一批(型号J8177CC数量31个,型号J9250D数量51个,型号J4858C数量13个,型号J4859C数量8个),以及包装盒、标签、制假工具一批。
经统计,被告人黄某甲在网上已销售假冒产品金额共计186556元人民币,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30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物和作案工具;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 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电子数据;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4.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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