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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2日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2日本案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福建**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利用吴某某(另案处理)帮其租用的服务器、设立的私服网站,非法运营该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简称《**》),并通过**有限公司运营的收卡宝平台及主播转账的方式收取玩家充值,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账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袁某某、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蝶

2020年8月5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 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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