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3********,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湘******轻型普通货车沿S355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乡**村交叉路口路段时,与沿江华县X086线由北向南行驶的何某乙驾驶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何某乙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5日15时许,何某乙在江华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乙承担此时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符合交通事故作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查实:被告人黄某甲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时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并拨打120电话积极救治何某乙,支付11000元医药费,赔偿了死者家属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收条、机动车辆保险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救治伤者,并支付了部分交通事故赔偿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99746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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