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现住孝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6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鄂A****8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243省道由孝昌往安陆方向行驶至季店乡张店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鄂A****8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向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鄂A****8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和现场遗留物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孝感明镜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视频资料;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某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林堂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