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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4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镇**村**号。因无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冶市**镇**村**湾路段时,与黄某乙推着的手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黄某乙因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定:黄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5万元,双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 证人柯某某、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现场勘验笔录;5.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丽云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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