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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一刑诉〔2020〕Z6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91********,黎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保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5时许,黄某甲酒后驾驶琼D2****二轮摩托车,从保亭县****村往**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到****路段时,与对向吴某某驾驶的琼D2****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提取黄某甲血液送检,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6 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出警经过、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派出动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前科情况;

2.证人证言:黄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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