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与准驾不符的依法不予登记、经检验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村村道东侧七里亭20号南约20米处,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行人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黄某甲的酒精含量为78mg/100ml。次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53.7mg/100ml。
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支付赔偿款,黄某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樊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等;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良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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