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7时7分,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一辆桂E****9号小型轿车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巷子由西往东行驶至**号西南面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北海D***0号电动自行车沿小区巷子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甲立即停车在现场报警并打电话叫救护车送吴某某去医院抢救。2019年2月23日21时,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事故发生经过视频光盘等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甲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村委会**期**号;
2.案卷材料1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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