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未检验鲁06/A0390号手扶式拖拉机沿育行线由北南行,行至育行线、海阳市**镇**村村东处时,与步行的董某某发生事故,致董某某腹部、头部、右胸部受伤。事故后,现场被移动。经法医鉴定,董某某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头部及右胸部损伤均属轻伤一级。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5.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未检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本次犯罪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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