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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群众,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贵CG****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蔡某某(另处)和女儿黄某乙(未成年)从赤水市天台镇汤王酒楼往赤水市五洲国际方向行驶,途经赤水大道万连路口600米(佳德驾校路口)处时,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唐某某撞倒在地,后唐某某经120急救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为逃避法律处罚,安排其妻子蔡某某顶罪后逃离事故现场。同日23时30分许,执勤交警在被告人黄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随即依法将被告人黄某甲带到赤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7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mg/100ml。

2020年5月13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人黄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死者)唐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唐某某的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贵CG****号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余某甲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为逃避处罚,安排其妻子顶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梅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88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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