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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在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1时2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CQ3***小型轿车,从永春县五里街镇仰贤村路口往石鼓镇卿园村方向行驶,途经永春县五里街镇通贤路体育场往碧桂园方向靠近桃源华庭红绿灯十字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前车动态且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致使其车先后碰刮到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闽C70***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闽D39***小型轿车,后碰撞到由被害人郑某甲驾驶的、后载被害人谢某某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谢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郑某甲、李某甲受伤以及多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郑某甲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甲的伤情程度未达轻微伤。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5月28日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李某甲、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死亡原因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娟

检察官助理:高海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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