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8时,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县蚣坝镇往道县上关街道龙江桥村方向行驶,18时53分,途经道县上关街道向阳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在道路上的被害人李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的伤势鉴定为重伤二级;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乙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立即驾车去村口接诊所医生到案发现场进行救治,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2日主动到道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赔偿凭证、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又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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