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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5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6时30分,被告人黄某甲无证驾驶鄂D****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红东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71km处(松滋市**大桥桥面)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黄某乙相撞。次日,被害人黄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

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黄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并继发脑疝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及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支付被害人家属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42777.32元。后被害人家属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3月30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9793.82元。至今黄某甲仍有207016.5元赔偿款未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控告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检验照片、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红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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