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7时4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袁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芦某甲,沿樟树市园区东路由张家山方向往经楼方向行驶,行至本市经楼连接线三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失去平衡侧翻越过中间单黄线至对向车道,与周某甲驾驶的赣******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袁某甲、黄某乙、黄某戊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7日,被害人袁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樟树市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乙、黄某戊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现场有人报警,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袁某甲等人无责。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各被害人部分损失,其中赔偿被害人黄某丁2000元,被害人黄某戊25000元,被害人黄某丙4000元,被害人黄某乙40000元,被害人袁某甲家属25000元,被害人黄某己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章某某、刘某某、袁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丁、黄某丙、芦某甲、黄某己、黄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8.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检察官助理:李佳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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