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0时24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3毫克/100毫升)驾驶桂A****Z小型轿车搭载黄某乙、黄某丙沿474县道由横县校椅东圩方向往云表方向行驶,行驶至474县道7KM+800M横县云表镇长塘村路口路段,适有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步行从长塘村路口走出往云表方向直行,由于黄某甲醉酒后驾车,致使所驾车辆车头右前角碰撞中邓某甲、邓某乙,造成邓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邓某乙受伤、桂A****Z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前来处置。经鉴定,邓某甲符合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机械性损伤所形成的特征。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甲、邓某乙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分别与被害人邓某甲家属、被害人邓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邓某甲家属人民币193230元,赔偿邓某乙人民币20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Z小型轿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等;3.证人邓某丙、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