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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8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A3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白某某汉塘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汉塘北路西147米时,因忽视路面安全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车车头碰撞同向前行的行人高某甲、朱某某,造成高某甲、朱某某受伤及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高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高某乙、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992587****)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被害人家属已收到赔偿款并出具谅解书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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