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自治州**县,住湖北省宣恩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驾驶闽G******(闽H*****挂)重型半挂半牵引车辆行驶至汕湛高速215KM+300M处(紫某某辖区)发现前方堵车,往左方向避让,驶入快车道时因避让不及与停留在车道内的粤E******的乘客张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多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丧葬费用赔偿单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证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汪某某、曾某某、叶某某、李某乙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车辆静态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规驾驶车辆,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积极救治伤者,等候交警处置,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锦波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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