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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1********,汉族,高中文化,二手房中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村民小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28日20时1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牌号为皖J****Y小型普通客车沿屯溪区屯五公路市区往休宁五城方向行驶,驶至龙山花园路段时,碰撞到其前方施工人员黄某乙,造成黄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乙后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和112,且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黄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黄某甲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凌云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休宁县**镇**村**村民小组**街**号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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