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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驾驶川W*****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某由会理县城方向往会理县通安镇方向行驶。13时25分许,当车行至245国道1357KM+820M路段处时,因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行车致使车辆与行人毛某某相撞,造成毛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交通事故认定:黄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会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并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甲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光

检察员:叶东华

2020417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会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1326****;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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