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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小区****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幸某某、赖某甲(均已判决)、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对宁都县的招标项目进行串通投标,中标后将项目卖给他人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石上镇片区一至二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9日,赣州市**水电建筑装饰总公司以7536545.91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510794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同案人幸某某联系将一标段与二标段工程以中标价的16%分别卖给何某某、刘某甲施工,两个标段分别获利1205000元、1201000元。

2、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良田项目---青塘镇、对坊乡片区一至五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江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1 日,于都县**建筑安装公司以5860523.01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5994047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崇仁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6293552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以8307586.82元的报价中标五标段。同案人幸某某联系将一标段、二标段以中标价的17%分别卖给刘某乙、丁某某施工,分别获利995000元、1015000元,将四标段、五标段卖给了崔某某施工。

3、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钓峰、安福片区四个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于都县**建筑安装公司、江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3日,江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7080803.2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6779143.08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江西**隧道工程有限公司6329224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同案人幸某某联系将一标段、二标段及四标段以中标价的16%分别卖给张某甲、陈某甲、曾某丙施工,分别获利1130000元、1084000元、1012000元。

4、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黄石镇片区四个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上饶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都县**建筑安装公司等2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4日,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8159598.71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715286.97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同案人曾某丁(已判决)联系将一标段以中标价的18.5%计1500000元卖给彭某甲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联系将二标段以中标价的16.5%计947000元卖给赖某乙施工。

5、2017年11月10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田头镇片区一至三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上饶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4日,上饶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以9215704.62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6883829.67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10201242.48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同案人幸某某联系将一标段、三标段以1474000元、1530000元卖给温某乙、黄某乙施工,同案人曾某乙联系将二标段以中标价的16%计1101000元卖给温某丙施工。

6、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东山坝项目工程(共5个标段)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上饶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7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936795.75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江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7280829.16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于都县**建筑安装公司以6333044.15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以7763492.66元的报价中标五标段。幸某某联系将一标段、二标段以中标价的16%计1429000元、1164000元卖给胡某某、陈某乙施工,曾某甲联系将三标段以中标价的16%计1013000元卖给刘某丙施工,曾某乙联系将五标段以中标价的16%计1242000元卖给曾某戊施工。

7、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洛口镇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联系上饶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9日, 江西**工程有限公司以7396985.05元的报价中标一标段,于都县**建筑安装公司以7984167.75元的报价中标二标段,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106639.92元的报价中标三标段,江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6065093.98元的报价中标四标段,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188565.74元的报价中标五标段。曾某甲联系将五个标段以中标价的16%卖给他人施工,其中黄某丙与高某某、曾某己等人合伙买下了一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与五标段施工,二标段卖给了肖某某施工,各获利1183000元、1277000元、1297000元、970000元、1310000元。

8、2017年11月28日,宁都县梅江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同案人曾某甲安排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赖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5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2051215.95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乙联系将该标段以中标价的16%计1920000元卖给赖某丙施工。分赃时同案人曾某乙从中赚取2%共240000元的利差,按照中标价的14%计1680000元分赃,被告人黄某甲获利94200元。

9、2017年11月6日,宁都县固村镇固村防洪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6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3日,山东**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37515571.60元的报价中标,山东**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责人熊某某将该标段以中标价的14%计5250000元卖给李某某施工,黄某甲获利76600元。

10、2017年9月5日,宁都县钓峰乡源尾村等3个土地整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28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4480498.93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将该标段卖给邓某甲施工,黄某甲获利20400元。

11、2017年1月6日,宁都县老溪村高效节水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28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445594.61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8%计980000元卖给曾某庚施工。

12、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赖村镇初级中学教学楼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6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813900.34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乙以中标价的5%计190000元卖给陈某丙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20146元。

13、2017年11月29日,宁都县田埠初级中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郭某某各自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18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2535798.74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黄某甲以中标价的6%计15’0000元卖给曾某辛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75000元。

14、2017年11月30日,宁都县固厚车站及三期保障房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4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14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5210281.03元的报价中标,被告人黄某甲以中标价的6%计312600元卖给张某乙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61360元。

15、2017年11月29日,宁都县田埠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28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2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3049460.06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郭某某以168000元买下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48000元。

16、2017年12月29日,宁都县公安局长胜派出所附属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3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8年1月15 日,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704295.99元的报价中标,被告人黄某甲以中标价的11%计297000元卖给黄某丁施工,黄某甲获利72000元。

17、2017年12月11日,宁都县梅江镇基础设施项目竹窄管理、维修服务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55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6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960248.73元的报价中标,以中标价的3.5%计173600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37872元。

18、2017年12月20日,宁都县水庄学校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23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8年l月1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9472932.1元的报价中标,温某甲以中标价的15%计2920000元卖给苏某某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150384元。

19、2018年l月12日,宁都县宁师中学学生食堂、宿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10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8年2月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1374931.71元的报价中标,被告人黄某甲以中标价的7%计795900万元卖给彭某乙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90972元。

20、2018年1月19日,宁都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35家公司参与围标,2018年2月5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007580.66元的报价中标,温某甲以中标价的6%计300000元卖给温某丁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77139元。

21、2017年4月17日,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外部环境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166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5月10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269’2866.87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等人以中标价的16%计523’0000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778625元。

22、2017年9月29日,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外部环境一期(绿化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24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0月23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202506.99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温某甲以中标价的18.5%计592000元卖给曹某某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39000元。

23、2017年4月21日,宁都县怀德路西延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15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5月1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2407749.27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乙以中标价的14%计3130000元卖给廖某甲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261651元。

24、2017年4月21日,宁都县永宁大道西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184家公司参与围标,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6620545.59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5%计3990000元卖给杨某乙施工,其获利659956元。

25、2017年10月26日,宁都县长胜镇青树小学(长胜中心小学二部)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54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1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124163.88元的报价中标,黄某甲以中标价的8%计169000元买下施工,黄某甲获利19128元。

26、2017年11月13日,宁都县钓峰小学运动场、学校围墙、校门、值班室及挡土墙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5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1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333755.93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3%计303000元卖给黄某戊施工,其获利43280元。

27、2017年11月3日,宁都县宁师中学教学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7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2日,安远县**镇建筑工程公司以4752977.73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等人以中标价的10.5%计498000元卖给谢某某施工,其获利38802元。

28、2017年10月31日,宁都县易堂学校周边道路建设项目一龙湖路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164 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1日,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6401853.74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5%计960000元卖给他人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75296元。

29、2017年10月31日,宁都县易堂学校周边道路建设项目二龙潭路平(阳都大道至凌云北大道)、文化路(莲花大道至龙湖路)道路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223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6306033.16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4%计2280000元卖给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己施工,其获利429408元。

30、2017年8月16日,宁都县翠微春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8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11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6396806.14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温某甲以中标价的7.5%计2729000元卖给梁某某施工,其获利183978元。

31、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梅江镇老溪整村推进产业发展扶贫大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了192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26日,江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17053147.7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温某甲以中标价的10.5%计1790000元卖给邱某某施工,其获利160548元。

32、2017年9月18日,宁都县新中胜产业基地易富路(蒙山乳业)道路新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131家公司参与围标, 2017年10月10日,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262173.2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5%计789000元卖给陈某丁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108396元。

33、2017年9月15日,宁都宾馆8号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25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0月4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12503670.02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6%计1989000元卖给黄某己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137540元。

34、2017年9月29日,宁都县黄鸡加工项目一期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146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0月19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4096436.81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750000元卖给张某丙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57684元。

35、2017年7月5日,宁都县邦士路道路工程 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20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7月25日,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以11580543.27元的报价中标,黄某甲以1700000元卖给蔡某某施工,其获利175686元。

36、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城区道路白改黑综合改造一商贸城至县医院新址道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259 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0月14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以12431876.8元的报价中标,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6%计1988000元卖给黄某己施工,其获利138204元。

37、2017年8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长木七里村市政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联系了15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6日,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6874281.13元的报价中标。曾某辛以中标价的13%计2190000元卖给刘某丁施工,同时刘某丁还需支付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计506000元的管理费。曾某乙分别赔付给曾某甲、温某甲、郭某某、黄某甲594750元、393450元、173850元、109800元。

38、2017年8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项目-老溪村市政部分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同时魏某某(另案处理)也联系了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并要求曾某乙、温某甲等人将其联系的公司全部转给魏某某,购买公司资质的费用由魏某某支付,另外每家公司在多付50000元左右作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的利润。2017年9月6日,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以52742090.88元的报价中标。由魏某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39、2013年9月25日,宁都县梅江西路南延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黄某庚(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3年10月21日,江西省**房屋建筑公司以38100000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乙等人以中标价的17%卖给张某丁施工。

40、2013年11月29日,宁都县小布镇保障性住房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黄某辛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3年12月16日,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598889.08元的报价中标。黄某辛与温某戊合伙将该项目以中标价的8%买下施工。

41、2016年10月10日,宁都县凌云大道南延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到一百余家公司参与围标,2016年11月4日,**集团有限公司以58251546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将该项目卖给杨某甲施工。

42、2016年12月27日,宁都县南昌至宁都高速公路宁都西连接线绿化亮化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月11日,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7017413.78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将该项目以中标价的24.2%计1696000元卖给刘某丁施工。

43、2017年12月7日,宁都县东山坝镇赣背至小源道路拓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等人获悉后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8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308361元的报价中标,同案人曾某甲以中标价的12%计390000元卖给温某戊施工。

44、2017年6月9日,宁都县教育局文化园区(一期工程)宁都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刘某戊(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廖某乙等人获悉后各自联系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同案人刘某戊、郭某某、黄某甲共同出资联系了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7月5日,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22053816.69元的报价中标,刘某戊将该项目卖给吴某某、黄某壬等人施工,其未获利。

45、2017年4月21日,兴国县将军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温某甲等人共同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公司以76292907.8元的报价中标,曾某乙等人将该项目以中标价的14%%计10680000元卖给邓某乙施工。被告人黄某甲获利2204165元。

46、2017年8月28日,宁都县塔山公园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官某某(另案处理)获悉后邀同案人郭某某共同联系了16家公司参与围标,至开标当日发现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等人也找了6家公司参与围标,官某某与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协商以每家公司58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官某某等人。2017年9月20日,**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93071893.19元的报价中标。

47、2016年5月20日,宁都县城建商住楼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4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6年6月12日,九江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9764636.2元的报价中标,其未中标。

48、2017年1月11日,宁都县中心城区清淤(龙溪河以北标段)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80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2月7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776146.88元的报价中标,其未中标。

49、2017年9月15日,宁都县城区道路白改黑宁河大桥至商贸城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247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0月12日,江西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以13867957.21元的报价中标,未中标。

50、2017年10月20日,宁都县第三中学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200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13日, 赣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6943182.48元的报价中标,其未中标。

51、2017年11月6日,宁都县黄荆广场群众休闲场所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134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16日,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废标公示。

52、2017年11月14日,宁都县梅江镇背村龙峰陵园公墓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97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1月27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570246.46元的报价中标,其未中标。

53、2017年11月22日,宁都县固村镇人民政府保障房配套设施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69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6日,江西省**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2874763.24元的报价中标,其未中标。

54、2017年12月7日,宁都县梅江镇基础设施项目竹笮停车场配套道路及围墙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甲、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共同联系了58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12月25日,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148866.13元的报价中标,其未中标。

55、2017年8月18日,宁都堂街上至黄陂老桥群众健身休闲场所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曾某乙、温某甲、郭某某等人各自联系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9月8日, 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5317379.92元的报价中标,被告人黄某甲将该项目卖给他人施工,获利100000元,其分得25000元。

被告人黄某甲在对以上项目的串通投标中,共参与围标项目金额为998503491.5元,其获利73716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等;2.书证:招标文件、工程管理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曾某甲、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电脑硬盘数据分析及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多次组织多家公司围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祝青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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