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龙甘威”,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住江门市开平市**路**花园**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邓小平”,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住新兴县**镇**路**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30分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新兴县**镇**路**号**按摩中心内有人卖淫嫖娼。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依法对**按摩中心涉嫌卖淫嫖娼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陆某某、张某某、明某某、黄某丁、陈某甲、罗某某、黄某戊、陈某乙、梁某甲、简某某共13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査。后经进一步审査,发现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有组织卖淫的重大嫌疑。经侦査,**按摩中心从2015年开始营业,由邓某乙出资、黄某甲做管理,邓某乙作为**按摩中心的法人代表,后黄某甲与邓某乙因**按摩中心亏损以及账本数目不清问题,邓某乙于2019年2月份撤资。邓某乙于2019年10月21 日正式注销**按摩中心营业执照,由黄某甲接手并管理**按摩中心。黄某甲作为**按摩中心的老板,其和黄某乙等人共同组织陆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按摩中心内实施卖淫。黄某甲负责全面管理**按摩中心,包括负责在**3楼302房对技师进行开会,并在微信上接单为需要服务的嫖客在酒店或**按摩中心租赁的出租屋提供“一条龙”服务,制定卖淫项目及卖淫项目的价格等。黄某乙作为**按摩中心的老板娘亦负责管理**按摩中心,包括负责管理技师和安排技师上钟,管理中心账目,补充物品(如:网购卖淫所需的避孕套),并租赁位于新兴县**号甘某乙出租屋**房(**附近)给技师卖淫等。黄某甲和黄某乙在2020年1月底招聘黄某丙,并安排黄某丙做收银工作,黄某丙从2020年1月底开始负责收银,期间受疫情影响有暂时停工,技师在提供完卖淫服务后会将部分嫖资收入转给每日的收银员,黄某丙再将**按摩中心每日的收入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乙,并将**按摩中心收入的情况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甲(微信昵称“龙甘威”)。此外,**按摩中心的“阿磊”亦负责收银工作,一般情况下是和黄某丙轮流值班收钱,收受技师卖淫所得,将**按摩中心每日的收入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乙。“小雨” 在老板黄某甲、老板娘黄某乙不在期间,负责管理**按摩中心,安排技师为客人提供服务等。“小伟”为**按摩中心的员工,向客人介绍卖淫服务。另外黄某甲、“小雨”、“小伟”、黄某乙在人手不足或收银员请假的时候参与收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避孕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黄某丙的供述;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通过招募的手段,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谢荣丽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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