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0********,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2016年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受雇从广西钦州驾驶一辆满载香烟的桂NP6****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到广州交货,并于次日9时许将车驶入广州市白云区**路**号**酒店负二层停车场内。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广州市白云区**北与**路交界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驾驶的桂NP6****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内缴获“芙蓉王”、“利群”、“双喜”品牌香烟共计21.86万支(经鉴定,涉案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37,760元。)和对讲机2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卷烟、对讲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前科材料1份,光盘12张。
3、缴获的卷烟21.86万支、银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1辆、对讲机2部、vivo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黄某乙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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