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0********,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71975********,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横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先后于2017年11月4日、2018年1月1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1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2016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先后与横县**镇**村委**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岭”、“**岭”上的土地用于合伙建设养猪场。2016年1月,签订合同后,黄某甲、黄某乙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对上述“**岭”、“**岭”上的土地进行平整、硬化并建设养猪棚、工人住房、化粪池等。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员到现场实地调查鉴定,使用地位于横县**镇**村3林班5、6、7、13、21小班和4林班19、20小班,平整土地总面积7.57公顷(113.55亩),其中属于有林地的有4.92公顷(73.8亩),硬化部分使用林地3.89公顷(58.35亩),化粪池使用林地0.71公顷(10.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横县林业局证明等;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4.现场调查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8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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