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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黄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2********,汉族,**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大厦**室,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4********,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2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9月18日告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从他人处购入假冒**、“**”、**品牌的手机电池、后盖板,使用被告人黄某乙、赖某甲(另案处理)身份信息注册 “**店”、“**配件店”等淘宝网店,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经司法审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乙在黄某甲经营的上述淘宝网店任职,负责根据淘宝销售订单核对商品信息并发货,参与销售假冒**、“**”、**品牌的手机配件。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黄某乙任职期间参与销售的金额为14万余元。 

2020年5月22日,侦查人员至本市嘉定区**路**弄**号查获涉及上述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手机盖板等待销售商品,按照销售价计算,经审计共计2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被当场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主动退赔18万元,被告人黄某乙主动退赔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住处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等,证实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

3.被害单位**技术有限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上述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 上海沪港金茂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案二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情况及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

5.同案犯黄某丙、赖某甲、赖某乙等人的供述、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工作内容。

6.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静安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资料,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对待销售部分的商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冬莹

检察官助理  谭 骁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760131****。

2.侦查卷宗两册,鉴定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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